(2018)陕0116执恢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王向博与周江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向博,周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116执恢469号申请执行人王向博。被执行人周江波。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向博与被执行人周江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2)长民初字第0317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周江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江波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江波在中国银行A帐户内存款人民币2273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明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