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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116执恢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王向博与周江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向博,周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116执恢469号申请执行人王向博。被执行人周江波。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向博与被执行人周江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2)长民初字第0317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周江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江波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江波在中国银行A帐户内存款人民币2273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明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