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3执5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杨礼红、祝新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礼红,祝新友,姜美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5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礼红。被执行人祝新友。被执行人姜美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1123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祝新友、姜美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祝新友、姜美芬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祝新友、姜美芬银行存款人民币14.177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占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