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3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叶福元、吴周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福元,吴周节,陈章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3执369号申请执行人叶福元,男,194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吴周节,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陈章茂,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申请执行人叶福元与被执行人吴周节、陈章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783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福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42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控系统,向银行、证券、车辆、房产、国土、工商、林业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网公布,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目前,被执行人外出无法联系,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2017年7月20日,本院将本案的财产调查情况及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谌荣东审判员 刘毓明审判员 陈慧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子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