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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2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苏苗有与庄千计、苏中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苗有,庄千计,苏中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2747号原告:苏苗有,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进,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卫,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千计,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苏中歌,男,195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苏苗有与被告庄千计、苏中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苏苗有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苗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苗有撤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苏苗有负担。审 判 长  马显兵人民陪审员  黄金华人民陪审员  林维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荣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