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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林斯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斯敏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刑初221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斯敏,女,1991年8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惠来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程宽,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7]19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斯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汹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初,被告人林斯敏到广州市解放北路一皮具批发市场定做假冒“LV”注册商标的手袋和钱包,雇佣陈明全、詹少钦(均已判刑)将假冒的手袋和钱包运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河朗沙上庄新村大街12号二楼的仓库存放。林斯敏在微信软件上以每个手袋200-250元、每个钱包50-80元的价格售卖。林斯敏在微信上收到订单后通知陈、詹某2将手袋和钱包拿到广州,由本人寄出销售。至被抓获,林斯敏共销售约200个钱包、100个手袋。2015年12月16日,民警接到举报后到上述仓库抓获陈某2、詹某1,当场在仓库内起获假冒“LV”注册商标的手袋629个、钱包303个,在三轮车上起获假冒“LV”注册商标的手袋29个、钱包4个。上述已销售金额和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均以销售价的最低价计算分别为人民币45000元和146950元,合计人民币191950元。2016年9月18日,林斯敏经亲属规劝,主动从澳门返回到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盐步派出所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庭审中,公诉人对指控金额作出如下更正:已销售金额和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均以销售价的最低价计算分别为人民币30000元和146950元,合计人民币176950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斯敏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斯敏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林斯敏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林斯敏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是初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大;本案属犯罪未遂。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初,被告人林斯敏到广州市解放北路一皮具批发市场取得假冒“LV”注册商标的手袋和钱包,雇佣陈明全、詹少钦(均已判刑)将假冒的手袋和钱包运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河朗沙上庄新村大街12号二楼的仓库存放。林斯敏在微信软件上以每个手袋200-250元、每个钱包50-80元的价格售卖。林斯敏在微信上收到订单后通知陈、詹某2将手袋和钱包拿到广州,由本人寄出销售。至被抓获,林斯敏共销售约200个钱包、100个手袋。2015年12月16日,民警接���举报后到上述仓库抓获陈某2、詹某1,当场在仓库内起获假冒“LV”注册商标的手袋629个、钱包303个,在三轮车上起获假冒“LV”注册商标的手袋29个、钱包4个。上述已销售金额和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均以销售价的最低价计算分别为人民币30000元和146950元,合计人民币176950元。2016年9月18日,林斯敏经亲属规劝,主动从澳门返回到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盐步派出所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另查明,商标注册证号为241019的“LOUISVUITTON”字母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241081的字母图形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241012的图形商标的所有人均是路易某马某,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8类,包括手提包、钱包等。上述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经比对,被告人销售的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商标注册证;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人戚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人陈某2、詹某1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林斯敏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证明;现场勘查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起获的购物小票、香港海关征税证明、进出口出货单、海关进出口货物专用鉴定书;仓库使用租赁合同;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斯敏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关于量刑情节。本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斯敏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关于罚金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林斯敏科以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斯敏���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卢柱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晓华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