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执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丽志与被执行人徐洪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丽志,徐洪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保52号申请人:付丽志,女,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拜泉县拜泉镇内。被申请人:徐洪义,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拜泉县拜泉镇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丽志与被执行人徐洪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保全事项已全部实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保全完毕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7)黑0231民初182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新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大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