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民初13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潘金良与李宣永、施小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金良,李宣永,施小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81民初1376号之一原告:潘金良,男,生于1967年11月5日,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赐,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李宣永,男,生于1968年1月31日,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被告:施小微,女,生于1969年1月13日,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原告潘金良诉被告李宣永、施小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潘金良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金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金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520元,由原告潘金良负担。审判员 沈竞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