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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81民初13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潘金良与李宣永、施小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金良,李宣永,施小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81民初1376号之一原告:潘金良,男,生于1967年11月5日,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赐,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李宣永,男,生于1968年1月31日,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被告:施小微,女,生于1969年1月13日,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原告潘金良诉被告李宣永、施小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潘金良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金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金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520元,由原告潘金良负担。审判员  沈竞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