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2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应芬与杨振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应芬,杨振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2民初2156号原告:刘应芬,女,1975年10月13日生,苗族,贵州省安顺市人,务农,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被告:杨振玉,男,1961年12月4日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龙青路安顺电力城*号。主要负责人:李建华。原告刘应芬与杨振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刘应芬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应芬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应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实收人民币117元,减半收取58.50元,由原告刘应芬负担。审判员 王 亚 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德贵(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