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民初2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冰、董玉红等与浙江厚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冰,董玉红,孙小雯,浙江厚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2968号原告:孙冰,男,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董玉红,女,195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冰,身份情况同原告孙冰。原告:孙小雯,女,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冰,身份情况同原告孙冰。被告:浙江厚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润丰步行街197号。法定代表人:程学东。诉讼代表人:浙江厚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小群、邱圣杰,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冰、董玉红、孙小雯与被告浙江厚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冰、董玉红、孙小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4元,减半收取1337元,由原告负担(已办理免交)。审 判 员 赵建华代理审判员 王宇芬代理审判员 姚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晓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