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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行审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正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贞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正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贞,周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324行审19号申请执行人:正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正安县行政中心二楼。法定代表人韩忠强,系正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伟,正安县中观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陈贞,男,生于1977年5月14日,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住贵州省正安县,被执行人周丽琴,女,生于1976年1月29日,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住贵州省正安县,本院在审理正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9月25日作出的正安县卫计征决中字[2016]第11027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贞、周丽琴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原告正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正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正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审判长  刘子学审判员  纪 鹏审判员  袁定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铭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