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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与广州广利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汉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雪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广州广利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汉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雪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保28号申请人: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男,1988年8月16日出,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广州广利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桥南街蚬涌村东环路188号。法定代表人:王国良,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广州市汉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桥南街蚬涌村东环路188号。法定代表人:李勇,总经理。被申请人:王雪辉,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广利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汉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雪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申请人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我院作出(2017)陕0102民初17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广利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汉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雪辉的银行存款434012.8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广利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汉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雪辉的银行存款434012.8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申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皎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