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28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忠柏与被执行人王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柏,王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8执211号申请执行人:李忠柏,男,汉族,1949年3月5日出生,城镇居民,住旬阳县。被执行人:王国强,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旬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忠柏与被执行人王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决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2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强审 判 员  柯增旭人民陪审员  彭明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汉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