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杏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杏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刑初70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杏菊,女��1977年1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临海市。2017年3月17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转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杏菊犯开设赌场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杜晓云出庭,指控:2016年7、8月份,一外地男子在临海市杜桥镇松中村被告人王杏菊开的“紫缘超市”里面放置一台捕鱼机,提供游戏币供人赌博(一元钱兑换一个游戏币),获利与被告人王杏菊五五分成。至被查获时止共获利约7000元,被告人王杏菊约分得3500元。2016年10月份,罗某在被告人王杏菊开的“紫缘超市”里面放置一台老虎机(写有“锦上添花百乐门”字样),获利与被告人王杏菊五五分成。至被查获时止共获利约2400元,被告人王杏菊��得约1200元。2016年11月29日,杨某在被告人王杏菊开的“紫缘超市”里面放置一台老虎机(写有“年年有余”字样),获利与被告人王杏菊五五分成。至被查获时止共获利2290元,被告人王杏菊分得1145元。2017年3月初,徐某在被告人王杏菊开的“紫缘超市”里面放置一台“精美礼品自动售卖机”,获利与被告人王杏菊五五分成。至被查获时止共获利400元,被告人王杏菊分得200元。2017年3月16日,上述4台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在机内查获赢利所得的游戏币661个、一元硬币570个,经临海市公安局认定,该4台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具有赌博功能。当日,被告人王杏菊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同时认为被告人王杏菊有坦白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杏菊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王杏菊向本院退清违法所得,对指控的事实、���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杏菊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杏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杏菊向本院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零四十五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蒋朝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 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