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02执11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文晓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文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11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负责人:钟鹏飞,院长被执行人:文晓燕,女,汉族,生于1995年6月15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7)川1602民初22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7月24日向被执行人文晓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文晓燕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文晓燕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1.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晓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粟宇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