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刑更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勃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刑更209号罪犯王勃,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保德县人,现在山西省原平监狱服刑。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保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带民事赔偿101366.3元(已赔3000元),刑期自2013年10月16日至2018年10月15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原平监狱于2017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监狱认为,罪犯王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在本次考核期间,罪犯王勃共获监狱表扬3次,余29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所犯之罪属暴力性犯罪,且系主犯,附带民事赔偿未全部履行,并有多次违反监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勃减刑五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聂海军审判员王世平审判员徐飞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银秀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