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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2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春鸽与孙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鸽,孙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2170号原告:刘春鸽,女,汉族,身份证住址遂平县,现住遂平县。被告:孙娜,女,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鸽与被告孙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孙娜的地址,经本院工作人员找寻,无法查找到被告孙娜本人。后,本院向原告刘春鸽告知其权利义务,要求其提供被告孙娜现确切住址,在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确切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应视为原告刘春鸽所起诉的被告孙娜的信息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春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给原告刘春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