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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中建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维特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中建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河南维特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246号申请执行人南京中建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554878-2,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七乡河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田啟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维特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96791898E,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京深路188号。法定代表人裴桂旺。申请执行人南京中建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维特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5)栖商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维特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508184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