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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2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那振鑫与安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振鑫,安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2753号原告:那振鑫,男,1995年7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告:安旭,男,1992年9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原告那振鑫与被告安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那振鑫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那振鑫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那振鑫负担。判员杨慧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