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8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范国伟与马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国伟,马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89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国伟,男,1990年10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跃,男,1991年2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上诉人范国伟因与被上诉人马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56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范国伟于2017年7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范国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如下:准许上诉人范国伟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蒙 瑞审 判 员 龚勇超审 判 员 尚晓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思巧书 记 员 刘 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