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朱效正与枣庄谷香水韵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效正,枣庄谷香水韵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929号原告:朱效正,男,199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枣庄谷香水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仙街北侧。原告朱效正与被告枣庄谷香水韵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朱效正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效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效正负担。审 判 长 刘晓莉人民陪审员 韩奎敏人民陪审员 郑高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凡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