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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4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付廷与王德锋、郑小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付廷,王德锋,郑小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24民初863号原告王付廷,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被告王德锋,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郑小苗,女,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德锋之妻。原告王付廷因与被告王德锋、郑小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付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德锋、郑小苗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付廷诉称:2015年7月二被告向我借款两笔共计12万元,承诺一年偿还,到期后经催要至今未还。故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被告王德锋、郑小苗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二被告是夫妻关系。2015年7月9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被告王德锋给原告出具了内容为:“王德锋、郑小苗今欠王付廷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用期壹年,到期归还陆万元整。”的借条一份,被告郑小苗在借条上摁了指印。2015年7月14日二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6万元,被告王德锋又给原告出具了内容为:“王德锋、郑小苗欠王付廷现金陆万元整﹙60000元﹚。”的借条一份。上述两笔借款共计12万元,二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王德锋、郑小苗向原告王付廷借款12万元,给原告出具有借条,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是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2万元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德锋、郑小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付廷借款12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7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二被告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连同执行标的一并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长  葛志芳人民陪审员  王玉红人民陪审员  梁存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