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3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联盟与杨联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联盟,杨联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3民初1373号原告:杨联盟,男,194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被告:杨联金,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原告杨联盟诉被告杨联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联盟撤诉。案件受理费354元,由原告杨联盟负担。审判员 李继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建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