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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3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联盟与杨联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联盟,杨联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3民初1373号原告:杨联盟,男,194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被告:杨联金,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原告杨联盟诉被告杨联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联盟撤诉。案件受理费354元,由原告杨联盟负担。审判员  李继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建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