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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1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占虎、高彦鹏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占虎,高彦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1执751号申请执行人:刘占虎,男,197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赵县。被执行人:高彦鹏,男,1983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平山县。申请执行人刘占虎与被执行人高彦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31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占虎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彦鹏在银行的存款8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书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彦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