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3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周芙蓉与重庆顺之通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芙蓉,重庆顺之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39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芙蓉,女,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森,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顺之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新桥村石梯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27785102J。法定代表人:冯刚,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周芙蓉与被上诉人重庆顺之通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铁路运输法院(2016)渝8601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周芙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60000元,支付违约金20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重庆顺之通物流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芙蓉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芙蓉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芙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周芙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鹏代理审判员 马金明代理审判员 张晋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仲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