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6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金海与姜荣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海,姜荣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6599号原告:陈金海,男,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微,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荣英,女,195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家龙,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海诉被告姜荣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陈金海已预缴),由原告陈金海负担。审判员 周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