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巨志锋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汉平劳务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志锋,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681号申请执行人巨志锋,男,195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乾县。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199号。法定代表人章金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汉平,男,195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申请执行人巨志锋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汉平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03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汉平名下在银行的存款(具体金额以冻结、扣划通知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庆安执行员 阮 宇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