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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崔彪、王壮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彪,王壮莉,于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629号申请执行人:崔彪,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被执行人:王壮莉,女,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被执行人:于雪飞,男,1977年11月25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崔彪与被执行人王壮莉、于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王壮莉、于雪飞金融机构无存款,无车辆信息,其他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波审 判 员  石少一人民陪审员  王明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