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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03民初9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梅州超华电路板有限公司与深圳利能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州超华电路板有限公司,深圳利能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03民初926号之一原告梅州超华电路板有限公司,地址:梅州市梅县区雁洋镇松坪村。法定代表人:梁小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斯丹,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梅州市梅县区。系原告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广东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利能达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江岭香江工业园B栋4层。法定代表人:戴一乐。原告梅州超华电路板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利能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梅州超华电路板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州超华电路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州超华电路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梅州超华电路板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志谦人民陪审员  谢友爱人民陪审员  温坤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