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7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780号原告:陈某,女,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被告:昝某,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原告陈某与被告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以夫妻双方和好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安宣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欧川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