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4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金海宝与韩哈斯础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海宝,韩哈斯础鲁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4037号原告:金海宝,男,51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韩哈斯础鲁,男,46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金海宝与被告韩哈斯础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金海宝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海宝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韩哈斯础鲁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海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海宝负担。审判员潘少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姜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