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民初7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郑彩萍与佛山市顺德区庆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彩萍,佛山市顺德区庆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7340号原告:郑彩萍,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庆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王邦全。原告郑彩萍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庆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彩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彩萍负担。审 判 长  李克林审 判 员  谢 琳人民陪审员  梁楚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