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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刑更2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周林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抢劫、寻衅滋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2026号罪犯周林,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5日作出(2007)越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7年5月30日以(2007)绍中刑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八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某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指派民警盛某作为提请人出庭执行职务,罪犯周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庭审中,罪犯周林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根据罪犯周林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提请程序合法,对浙江省第五监狱的提请意见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间获得七个表扬。罪犯周林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林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05年12月14日至2017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人民陪审员  宋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