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法赔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群卫申请错误执行赔偿决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群卫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湘1321法赔1号赔偿请求人:王群卫,男,汉族,双峰县人,律师,住湖南省双峰县。赔偿请求人王群卫于2017年5月31日以错误执行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群卫与本院达成调解协议,并于2017年7月24日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王群卫已达成调解协议,其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准许赔偿请求人王群卫撤回国家赔偿申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