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1民初1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杨旭明与李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旭明,李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934号原告杨旭明,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李蕾,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旭明与被告李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旭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旭明撤回对被告李蕾的起诉。审判长  江正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