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1执4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蒲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王军、梁聪、杜隆罡、陈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江县人民法院,王军,梁聪,杜隆罡,陈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1执4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蒲江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朝阳大道189号。法定代表人:张保川,院长。被执行人:王军,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九莲村12组。被执行人:梁聪,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福祥街57号。被执行人:杜隆罡,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天华正街64号。被执行人:陈锐,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寿安镇场镇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蒲江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受理蒲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王军、梁聪、杜隆罡、陈锐罚金一案,执行标的26,00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王军、梁聪、杜隆罡、陈锐的财产进行调查,包括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房屋所有信息。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锐所有车牌号为川AV×××3的明锐牌小型轿车1辆和被执行人王军所有车牌号为川AS×××8的迈腾牌小型轿车1辆,期限为两年,但以上两车暂无处置条件。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利强执行员 谢拥政执行员 姚 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