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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3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洪洁与吕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洁,吕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3民初3998号原告:洪洁,女,198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告:吕柯,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洪洁与被告吕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洪洁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洪洁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钟珍明人民陪审员  俞美仕人民陪审员  杨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鲁 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