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3民初3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洪洁与吕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洁,吕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3民初3998号原告:洪洁,女,198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告:吕柯,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洪洁与被告吕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洪洁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洪洁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钟珍明人民陪审员 俞美仕人民陪审员 杨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鲁 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