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财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闫卓、郭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卓,郭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财保99号申请人:闫卓,男,生于1980年1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申请人:郭帅,男,生于1996年7月9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人闫卓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帅所有的豫R×××××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担保人麻书平以其所有的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郭帅所有的豫R×××××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自2017年7月21日至2019年7月20日;二、扣押担保人麻书平所有的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自2017年7月21日至2019年7月20日;案件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闫卓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英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