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熊敏与被告杨天元、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敏,杨天元,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816号原告:熊敏,男,汉族。被告:杨天元,男,汉族。被告: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遂州北路530-544号(金玉满婷)。法定代表人:陈学慧。原告熊敏与被告杨天元、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熊敏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敏自愿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890元,减半收取为2845元,由原告熊敏负担。审判员 何小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蒲春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