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7执5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毕慧珠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慧珠,北京雄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5147号申请执行人毕慧珠,女,1952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北京雄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东街89号。法定代表人彭振田,董事长。毕慧珠与北京雄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判决书确定北京雄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毕慧珠95.476万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北京雄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毕慧珠于2016年10月3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北京雄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不在原住所地经营,本院已将北京雄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明,北京雄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东民代理审判员 吕丽娜代理审判员 李思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光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