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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张秀艳与李艳涛追缴违法所得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艳,李艳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2执746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艳,女,1963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被执行人:李艳涛,男,1974年7月7日生,含住,住吉林省双辽市。张秀艳与李艳涛追缴违法所得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及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人民法院认为应终结执行的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382执7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刘凤华代理审判员 :高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 闫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