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8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尚伟波与丁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伟波,丁华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084号原告:尚伟波,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新义、韩亚男,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华飞,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尚伟波与被告丁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住址不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拒绝缴纳公告费,导致本案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张美灵人民陪审员 薛成英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储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