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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8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尚伟波与丁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伟波,丁华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084号原告:尚伟波,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新义、韩亚男,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华飞,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尚伟波与被告丁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住址不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拒绝缴纳公告费,导致本案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张美灵人民陪审员  薛成英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储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