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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山西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红卫、李燕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红卫,李燕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107号申请人山西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军太,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杨红卫,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燕芳(系被执行人杨红卫之妻),女,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山西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红卫、李燕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6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对(2016)晋0826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26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李晓旭执行员  郝强强执行员  杨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照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