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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贾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2005号原告:贾某,女,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被告:赵某,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原告贾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贾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敬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