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贾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2005号原告:贾某,女,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被告:赵某,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原告贾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贾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敬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