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执2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2321谢欣杰与陈慧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欣杰,陈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2321号申请执行人谢欣杰,男,1982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陈慧云,女,1982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欣杰与被执行人陈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谢欣杰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282民初24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乐群代理审判员 魏 涛代理审判员 丁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姚凯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