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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3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长春市新东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崔范权、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长春市天吉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春市新东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崔范权,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长春市天吉铝塑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30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新东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现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丰越大路2222号。法定代表人:吴秀刚,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范权,男,197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学海街781号孵化大厦A座1406室。法定代表人:徐达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杰,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市天吉铝塑门窗有限公司,现住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区10栋3门106室(长石公路三公里)法定代表人:龙建华,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实,吉林鑫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长春市新东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不服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92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春市新东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长春市新东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减半收取2450元,由长春市新东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迪代理审判员  李东鹤代理审判员  梁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玉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