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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2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济南久金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久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02民催2号申请人:济南久金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奇。申请人济南久金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汇票无效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称申请人取得涉案承兑汇票后,因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银行承兑汇票烧毁灭失。经本院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中显示:涉案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090005327331616,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12月7日,到期日期2017年6月7日,付款行为兴业银行滨州分行营业部,出票人为滨州联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凯斯曼秦皇岛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出票人滨州联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给收款人凯斯曼秦皇岛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凯斯曼秦皇岛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滨州市滨北新材料有限公司,滨州市滨北新材料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滨州市沾化区汇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滨州市沾化区汇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济南重工隧道建设装备有限公司,济南重工隧道建设装备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申请人济南久金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本院决定予以受理。受理后依法通知支付人兴业银行滨州分行营业部停止支付,并于2017年5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兴业银行滨州分行营业部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090005327331616,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12月7日,到期日期2017年6月7日,出票人为滨州联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凯斯曼秦皇岛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南久金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000元,由申请人济南久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魏 涛人民陪审员  宣良训人民陪审员  王庆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