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2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南某与佀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佀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2588号原告:南某,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王洪涛,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佀某,女,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南某诉被告佀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某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某负担。审判员 李金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小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