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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2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南某与佀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佀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2588号原告:南某,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王洪涛,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佀某,女,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南某诉被告佀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某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某负担。审判员  李金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小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