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4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通辽市为民供热有限公司与通辽市玉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为民供热有限公司,通辽市玉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4315号原告:通辽市为民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镇内。法宝代表人:陈锁森,职务:董事长。被告:通辽市玉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镇内。法宝代表人:魏玉良,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为民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通辽市玉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通辽市为民供热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通辽市玉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通辽市为民供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为民供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通辽市玉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468.00元,由原告通辽市为民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霍东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焦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