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4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若愚与车辰迪、何倩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若愚,车辰迪,何倩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4123号原告陈若愚,男,1993年1月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车辰迪,男,1993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何倩雯,女,1994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陈若愚与被告车辰迪、何倩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陈若愚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车辰迪、何倩雯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陈若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若愚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若愚负担。审 判 员 黄 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 燕书 记 员 王于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