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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3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州林亮水泥有限公司与朱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林亮水泥有限公司,朱建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3932号原告:湖州林亮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东林镇后塘锦峰路2号。法定代表人:吴林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小明,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建强,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长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林亮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林亮水泥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林亮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4元,减半收取25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冰冰 来源: